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(CIMA)是1997年1月1日根据《金融管理局法》成立的法人团体,由开曼群岛金融服务监督部和开曼群岛货币发行局合并而成,并接管这两个机构的职责和活动,包括:发行和赎回开曼群岛货币以及货币储备管理;金融服务的监管和监督,对洗钱法规的遵守情况的监控,政策和程序监管手册的发布以及原则声明和指导规则的发布;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,包括执行谅解备忘录以协助进行综合监管;就货币,监管和合作事宜向提供咨询。
外汇监管提示
经工作人员核实,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(简称“CIMA”)监管外汇。
机构简介
机构性质:机构
机构介绍:CIMA是于1997年1月1日依照金融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团体。开曼以维护加强开曼群岛国际金融中心的名声为出发点,充分利用团队里的高技术人才以及蕞佳技术实施的监管,保持货币的稳定性,包括对货币实施审慎管理。
机构职能
(1)货币——开曼群岛货币的发行赎回以及货币储备的管理;
(2)监管——监管和监督金融服务,监督机构遵守反洗钱条例,发布关于政策程序的监管手册,以及发布有关规定和原则的声明和指导;
(3)合作——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,包括执行谅解备忘录以协助进行综合监管;
(4)咨询——就货币,监管和合作事宜向提供建议。
监管目标
(1)按照开曼群岛的蕞佳经济利益行事;
(2)在开曼群岛促进和维持健全的金融体系;
(3)实现资源的较优配置;
(4)拟定公认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;
(5)努力促进和增强市场信心,保护消费者和开曼群岛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;
(6)降低通过金融服务业务进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可能性;
(7)认识到金融服务/市场的国际性,在遵守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同时,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进行必要竞争的可能;
(8)负担或限制应与其预期收益相称;认识到促进金融服务业务创新的可取性;保持透明和公平。